• 市医保定点
  • 生育保险
  • 工伤保险
  • 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机构
宁南县人民医院

《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医药保护条例》节选

官方 发布于 2023-11-19

《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医药保护条例》节选

       第一条 为了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,发挥少数民族医药特色优势,推动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,促进乡村振兴,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《四川省中医药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(以下简称自治州)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       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医药保护是指在中医药事业、产业、文化发展过程中,针对中医药传统知识、诊疗理论及技能方法、药用动植物资源等实施保护,通过传承创新促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中医药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
       (一)涉及中医药的古籍、文献;

       (二)整理出版的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、诊疗技能、验方、单方、秘方、专有技术、中药炮制技术等;

       (三)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、地理标志产品;

       (四)中医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、野生变家种养繁育技术;

       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。

       第三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组织和个人,应当遵守本条例。

       第四条 自治州、县(市)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保护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,将中医药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完善中医药保护发展领导机制,协调解决中医药保护发展中的问题。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,用于中医药事业传承、创新、发展。

       第五条 自治州、县(市)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,统筹协调中医药资源配置,合理配备人员力量。

       自治州、县(市)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。

       第六条 自治州、县(市)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、中医药、科技等部门编制全州野生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,开展中药材资源动态监测,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名录,掌握全州中药材资源状况。建立中药材资源普查和分级保护制度,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及原产地保护。